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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8保险法自考重点

2021-03-09 15:00分类:自考专业 阅读:

 

1..保险合同的特征:【简答题】

(1)债权性;(2)非典型双务性;(3)强制有偿性;(4)射幸性;(5)不要式性;(6)格式性。    2.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同点:【简答题】

损失填补原则适用与否不同

保险价值的概念是否适用不同

保险利益的判断基础及其相关规则的运用不同

保险费的给付与返还不同(保险费、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存在与否及其运用不同(人寿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设定债权质权)

对保险人营业范围的影响不同(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简答题】

具有权利能力与相应的行为能力(完人)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须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需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的资格及其限制【案例分析题】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只有   父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但是,因   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对于财产保险,法律对于被保险人无资格限制,但要求被保险人有权利能力,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   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在其订立、指定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和转让或质押时,均须

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投保人一般没有资格限制,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皆可充任。【选择题】

受益人的法律特征:【简答题】

基于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受益人须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而产生。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权利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8.受益权——期待权【选择题】

指定权的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

指定权的行使或者受益权的放弃。(单方行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选择题】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主要区别在于:【论述题】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保险经纪行为的。保险代理人是为保险人的利益为保险代理行为的,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代表的是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保险经纪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后果。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保险代理业务,其行为的后果亦由本人(作为被代理人的保险人)承担。

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内容是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保险经纪行为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甚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险经纪人应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保险代理可以由机构或个人进行。

保险经纪人收取佣金的方式与保险代理人不同。保险代理人是为保险人利益而为保险代理行为的, 只能从保险人处获取代理费。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既可由保险人给付,亦可由保险人的相对人给付。

保险利益的概念,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权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可能遭受损失的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相比有不同的特点,表现在:【论述题】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为已足,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缔约时即须存在。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内容限于与经济利益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以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为必要内容。

保险利益的大小有无客观标准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以金钱估量,无双重受益或代位求偿存在的余地。

在以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的人身保险中,由于受益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之人,   所以,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着是否会引发赌博与道德危险。

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选择题】

第一,法定保险利益:(1)本人对其自身具有保险利益;(2)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具有保险利   益;(3)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4)投保人对与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意定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承诺的基本条件:(1)须由受保险要约人作出;(2)须向保险要约人作出。(3)须在保险承诺期限内到达保险要约人。(4)保险承诺与保险要约应一致。(5)保险承诺须表明受保险要约人决定与保

险要约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经保险人承保后,即产生成立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简答题、选择题】   14.保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案例分析题、选择题】

第一,意定生效要件:(1)附条件的保险合同;(2)附期限的保险合同。   第二,法定生效要件

全部无效的情形;保险利益;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同意;无民+以死亡为保险事故)

部分无效的情形:(说明义务;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父母以未成年子女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超过保险总额,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承保危险不存在。(2)权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3)在人身

保险中,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立法一般对以他人生命为标的而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加以限制。(同意;   无民)【简答题】

特约条款与除外条款及不包括条款不同。【论述题】

 

含义不同。特约条款,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外,约定特定权利义务的条款。除外条款,   是指将原包括保险合同之内的危险,明文加以排除的条款。不包括条款,是指原不是保险合同包括在内的危险,因条款明文约定将其包括在内。

效力不同。若违反特约条款,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外条款,在于缩小危险的范围,其成就时, 仅能免除保险人在该除外危险下的保险给付义务,不可将其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包括条款,在于扩大   危险的范围,因其规定而加重保险人的义务。

内容不同。违背特约条款,因保险人弃权而不得再行主张;至于除外条款所约定的危险,不在合同范围内,即使经事后承认或抛弃,也不发生责任。不包括条款,属于保险合同义务范围内,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应负保险给付义务。

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简答题】

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没有选择一次性清偿保险费债务的交付方式履行合同债务,而是采取分期交付方式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经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

义务人超过宽限期仍没有交付后续当期保险费。(催告:30 日,未催告:60 日

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处理办法。

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1)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复效请求;(2)投保人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

效申请(中止效力后 2 年内);(3)投保人补交保险费;(4)被保险人请求复效时须符合投保条件;(5) 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复效条件达成协议。【简答题】

保险人法定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形:【论述题】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尽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经过 2 年未达成复效协议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之日起 30 日内,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投保人。20.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选择题】

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因保险人终止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人适当履行保险给付义务而终止

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而终止

因合同主体行使解除权而终止

因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而终止

21.投保人的义务:(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2)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3)防险的义务;(4)保

 

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6)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的义务。【简答题】   22.保险合同解除情形下保险费的返还【案例分析题、选择题】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的,保险人可以退还保险费。

行为人故意谎报、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义务人应通知保险人,应通知而怠于通知的,除不可抗力外,不论是否故意,保险人均可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怠于给付保险费而效力中止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日起 30 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费的返还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而有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选择题】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案例分析题、选择题】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

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退还其现金价值。【案例分析题、选择题】26.保险人的义务:【简答题、选择题】

(1)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保险给付义务——危险承担义务(危险范围包括:基本危险和特约危险);(2)    保险人的通知义务;(3)危险减少时减收保险费的义务;(4)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给付义务——保险金给付义务(危险承担的具体化);(5)给付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6)保密义务。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简答题、论述题】

(1)所涉法益、法益所负载的载体不同;(2)保险利益的意义及适用不同;(3)损失填补的适用不同;

(4)保险价值的适用不同;(5)保险代位权的适用不同。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1)基于同一保险利益订立合同;(2)保险事故相同;(3)订立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4)保险期间具有重叠性。(5)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案例、选择题、简答题】29.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简答题】

第一,责任保险合同与其他财产保险共同点:保险金的给付以损害填补原则为依据。   第二,责任保险合同与其他财产保险不同点。

(1)责任保险补偿对象是保险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2)责任保险承保标的是民事赔偿责任;(3) 责任保险承保方式多样。

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范围的限制:比如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为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事故而遭受侵害的人,但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机动车上的旅客不 在第三人的范围之列。【选择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责任免除:【选择题】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   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2.保证保险合同具有特征:【简答题】

保证保险合同除投保人与保险人之外,还涉及第三方关系人,即作为主债务人的被保证人。

保险人通常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

保证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 33.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的关系:【简答题】

保险标的均为无形的信用利益。

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以被保证人不能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为前提。

保险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效力均受主合同的影响。

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后,被保证人对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负有返还义务。 34.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的区别:【简答题】

投保人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主合同债务人。信用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

投保人与实际受益人不一致:保证保险合同的实际受益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信用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该债权人。

主体范围不同。

承担的风险不同。

35.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保险标的人格化;(2)保险金定额给付;(3)人寿保险保险费的   非诉性;(4)以生命表或伤残表作为技术基础;(5)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6)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

涉及人的生死和健康。【简答题、选择题】36.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资格【简答题】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2)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具备缴费能力,愿意承担支付保费义务。

常见拒绝承保的规定【选择题】

保险人拒绝承保的职业者:现役军人特种兵种;爆破工人、火药爆竹制造工人、三酸制造工人;乡镇及私营煤矿井下矿工。

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情况:恶性肿瘤患者;弱智、痴呆、精神病患者;外国籍人;假释犯人;妇女在怀孕 6 个月后至产后 60 天期间。

健康保险按照保障对象可以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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